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绰号“亚球”,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艺哥”,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龚某某、何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另,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化州市**砖厂成立于2013年,股东共9人,分别是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何某某、曾某甲和黄某乙、毛某某、曾某乙、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化州市**砖厂成立于2015年,股东共12人,分别是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刘某某、黄某乙、毛某某、曾某乙、李某甲、龚某某、周某某、曾某甲、李某乙、彭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两砖厂在成立之时,便以挖泥制砖为目的,由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出面租下化州市江湖镇**村委会、**农场**队**号山的**岭、**岭、**号**岭等连片山岭,在未取得采矿权证的情形下,非法偷采粘土矿。龚某某等人除了将开采的粘土矿泥用于化州市**砖厂、化州市**砖厂制砖销售外,还采取直接挖粘土矿泥销售给粤西其他砖厂的方式进行牟利。经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和茂名市农业局联合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组鉴定:1、鉴定的地块位于化州市江湖镇**村委会、**农场**队**号山的**岭、**岭、**号**岭违法开采粘土矿,占用土地面积8.8712公顷,其中:基本农田2.3522公顷(35.283001亩);2、该地块在非法占用耕地上开采粘土矿,导致耕地无法耕种,按照《河北省破坏耕地鉴定暂行办法》第七条,此情形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委员会依法鉴定,化州市江湖镇**农场**队**岭**号山砖瓦粘土矿被非法开采172626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381.02万元。
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何某某、龚某某、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何某某、龚某某、黄某甲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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