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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2816,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镇***村139-1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经横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被横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横峰县森林公安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曾某某在**镇**铺经营一家**木材经销部,其木、竹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记录到2008年12月6日。2017年3月份以来,曾某某陆陆续续在其某某木材经销部收购了一些弋阳、贵溪运输过来的木材,主要树种为枫树、杨树、荷树,总共大概收购了30多吨。其间,横峰县青板至弋阳县公路沿线因进行电网改造,砍伐了大量林木,曾某某又从弋阳人手中收购了这些木材,主要树种为杉树和松树,其中杉木3立方米左右,松木约20吨。曾庆荣将收购来的木材加工成国际象棋半成品,并销往浙江省义乌市。经侦查,以上木材曾某某无法提供林业部门的木材运输证。

2018年1月19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规格进行鉴定。经勘查和业内计算:横峰县**镇**村**铺曾某某经营部堆放的所有原木材积为21.1231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为32.529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曾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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