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将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处购进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以每只0.9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黑色和粉色口罩1.4万只,以每只0.7元的价格出售给两名路人共计5000只,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从中获利共计3850元;2020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将准备好的2万只蓝色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口罩销往重庆时被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剩余的1000余只发给亲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曾某某对外销售的口罩规格为一包50只装,执行标准YZB/豫0190-2009,包装背面有医用标识,无任何证据表明进货来源为正规厂商,其所销售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无合格证、出厂证。2020年2月10日,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证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曾某某销售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口罩非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2020年3月10日,经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医疗器材建研院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曾某某对外销售的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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