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新泰市**镇**村**街**号,现居地: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20年3月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曹某某、王某某、宋某明知其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为不合格的医用器材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他人使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涉案口罩进行检验,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均不具备防护功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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