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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个专门买卖银行卡的QQ群里与一个电信诈骗团伙成员联系上了,对方答应其以1500元一套银行卡(包含配套的U盾、手机卡)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王某某见有利可图,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份联系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另案处理)称其搞网络赌博类似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要用到银行卡,他以800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董某某见有利可图,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发动其亲戚朋友办卡并转卖给王某某。2020年4月,董某某的弟弟董某甲(另案处理)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手中以20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了二套银行卡,该卡由曹某某邮寄给董某甲后,董某甲又以每套400元的价格转卖给董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认定曹某某卖给董某甲的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2、认定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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