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9********,文盲,山东省新泰市人,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赵某某在市场购买劣质食用油并伙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等人从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赵家峪村流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将购买的植物油冒充花生油向他人出售,非法经数额约3万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2019年11月18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赵某某、曹某某出售的劣质食用油,编号:A2190299742101001Ca检验结论为:该产品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规定要求。编号:A2190299742101001Cb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的规定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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