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住昆山市**镇**村**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过两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吴群峰、陈亮亮、曹某某从昆山市赶至上饶向犯罪嫌疑人杨满新购买20公斤冰毒。次日,在广丰区**镇**路交汇处的三叉路口,双方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20包,重20.001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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