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19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XX省XX市XX县XXX镇XXX村XXX屯7组,住址:XX市XX区XX村XXX屯XX木业,打工,联系方式:156XXXXXXXX。2019年9月27日被托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托里县公安局以曲淑芝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曲淑芝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托里县公安局于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明知运送货物为毒品大麻的情况下,曲淑芝帮助其情夫张某某乘坐火车从吉林长春向新疆乌鲁木齐运送大麻3次,共计20公斤,期间张某某提供食宿及路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曲某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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