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79********,满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沈阳副食集团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日8时许,因城建北尚物业地下停车位涨价一事引起业主的不满,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陶某在“城建北尚正义联盟”、“城建北尚A区群”等微信群内发布纠集群内成员****。微信群内成员班璐、翟大鑫、季世群、郑素梅、佟国生等20余人在看到“城建北尚正义联盟”、“城建北尚A区群”纠集堵塞马路信息后于当日17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城建北尚A区南门实施堵塞马路行动,造成沈阳市二环金山路段主干道交通瘫痪长达90分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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