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居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
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某某乙在网上联系赵某某后,以28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3板“泰勒宁”,经李某某分包、转移给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后,由赵某某前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号附近某某甲处取走。
2019年9月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某某乙在网上联系赵某某后,以38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4板“泰勒宁”,经李某某分包、转移给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后,由赵某某前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号附近某某甲处取走。
2019年9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某某乙在网上联系赵某某后,以186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19板“泰勒宁”,经李某某分包、转移给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后,由赵某某前往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号附近某某甲处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认定某某甲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