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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9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长治县**镇**村晋某乙通过本村村委租用原**村煤矿场地作为煤场。后为扩大煤场需要,租**村**楼**。2011年,晋某乙进一步租用位于沙发厂南边**镇**村部分村民承包的土地,并通过填埋煤矸石的方式将该土地硬化变为煤场。2012年,晋某甲组织车辆拉运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矸石并倾倒在晋某乙经营的煤场北面坡底,并与煤场场地高度一致。晋某乙欲使用晋某甲倾倒煤矸石所占土地,便对该土地涉及的部分**村承包村民进行占地补偿。综上,晋某乙经营煤场共占用上述四块土地。至2013年,晋某乙不再经营煤场。晋某甲于2015年5月租用上述煤场占地欲建储煤场,后未建。2017年7月14日,经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长治县晋某甲储煤场项目,以煤矸石铺垫方式,造成9.08亩耕地(基本农田)无法耕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中证明晋某甲倾倒煤矸石所占土地与当时晋某乙煤场所占土地的界限系依据晋某乙指认来确认,除了晋某乙的指认,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晋某甲占用农用地的亩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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