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所出售五只虎纹蛙属野生虎纹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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