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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兴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兴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8日,贵州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北京**管理有限公司的吴某签订直存贴息款操作协议,由吴某找客户到兴某市**银行存款,金***公司贴息给吴某。之后,吴某与曹某某商定,由曹某某负责找客户存款,吴某按存款数额的6%贴息给客户,付介绍费给曹某某。曹某某联系陈某某并付了3.5万元定金,陈某某、陈某经人找到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方某某联系李某某(不起诉)、李某,并支付李某某3.9万元定金。李某联系赵某到兴某市**银行存款200.1万元,并将存单经李某、方某某发给曹某某。陈某联系曹某某并提供了收贴息款的账户、承诺书。2019年1月31日,吴某将12万元贴息款转到陈某提供的账户,同年2月1日,赵某以未收到贴息款为由到银行取出存款时与曹某某发生纠纷报警,案发后,方某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公安民警将钱发还曹某某及金凤**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多名中间介绍人未到案,兴某市公安局认定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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