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道**号**幢**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月28日本院决定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3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4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刘某某以207500元人民币的总价售卖给刁某某(已作不起诉)2500箱“老村长”品牌白酒,刁某某将其中的1000箱加运费以85367元人民币的总价售卖给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87000元人民币的总价将该1000箱售卖给黄某某(已作不起诉)。其中,该批1000箱“老村长”品牌白酒已被黄某某售卖895箱,共获利人民币82138元,剩余105箱因涉嫌侵权被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经黑龙江省**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均系假冒“老村长”品牌白酒。经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假冒“老村长”品牌白酒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鉴定意见为合格。上述转卖过程中刁某某、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黄某某均无法提供正规的渠道和销售凭据,且所售卖白酒外观存在明显瑕疵,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105箱假冒“老村长”品牌白酒,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