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7********,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向天山镇庞某某和吴某某(分别已判处有期徒刑)共借款1235万元,其中914.28万元转借给其他村民,320.72万元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左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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