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揭某某(下称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9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2018年11月30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万某某公安局认定:万某某**箱包制品厂,注册成立于2015 年4 月28 日,注册地址万某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3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纺织服装、布、雨具、各式手袋、箱包生产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实际控制人揭某某。
揭某某,通过控制万某某**箱包制品厂,在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5.3%开票费用的方式,于2016年5月,通过中间人刘某甲向滁州**皮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 份,金额299948. 73 元,税额5099 1.27元,价税合计350940 元,向滁州**皮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 份,金额999829.1元,税额169970 .9 元,价税合计1169800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 份,金额共1299777.83元,税额220962.17 元,价税合计共1520740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卢某某以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介绍揭某某利用万某某**箱包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刘某乙所控制的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金额约100 万元,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己对万某某**箱包制品厂开具给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收回已退税款和不予退税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某某公安局认定揭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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