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排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8********,景颇族,中专文化程度,原芒市政协委员,原西山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路**村*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排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03时许,被不起诉人排某丁与唐某甲、张某乙在遮放至陇川公路龙江糖厂岔路口拦截一辆运输牛的货车,强行向司机收取人民币2000元后将司机放行,被不起诉人排某丁与唐某甲、张某乙对收取的人民币2000元进行分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起敲诈勒索行为中,虽然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但缺少关键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排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决定对排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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