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乳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8日,2019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5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东平县**石料有限公司在位于东平县梯**镇**村山体内,以爆破方式非法越界开采山石,经有关部门鉴定,非法开采的山石涉案价值612万元。在实际经营中,陈**负责生产并在明知界桩位置的情况下为牟利安排人员越界开采,负有直接责任。杜**在明知越界开采的情况下,安排人员为其办理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的手续,杜**作为法人代表没有制止其违法开采行为,纵容了陈**等人对越界开采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黄**和战某某作为二厂直接负责人,在明知越界开采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其违法开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陈**已退涉案资金陆拾贰万元整(62万元),杜**已退涉案资金肆佰伍拾万零捌千元整(450.8万元),战某某已退涉案资金壹佰万元整(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的100万元赃款,随案移送东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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