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恰XX·加XX,男,199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4199XXXXXXXXX,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XX乡XXXX村,2016年8月24日因损坏公私财物被托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托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2018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托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托里县看守所。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批准,于2018年4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恰XX·加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日、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汤祥飞伙同菅XX、汤XX、阿XXXX·木XX、恰XX·加XX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方式帮助张XX讨要债务,恰XX·加XX为团伙提供车辆作为便利条件。
2016年6月,阿XXXX·木XX、恰XX·加XX、叶XXXX、汤XX、张X一起到库甫乡找人索要债务,后因未找到人作罢。
经本院审查并退二次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恰XX·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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