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在抚顺市金汇广场附近多次向孟某贩卖毒品,共计90克。2019年6月30 日,在抚顺市金汇广场附近向祝某某贩卖毒品,非法获利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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