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9****57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河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9月,兵团**协会在**宾馆承办座谈会和培训班,委托**公司经办,徐**利用经办会议的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会议经费72000元,扣除**宾馆开票费用20%后实际占有资金57600元。
(2)2017年8月至12月,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咨询业务,将**公司80000元资金以咨询费名义支付**春芽公司,扣除春芽公司开票费用8%后徐**实际占有资金73600元。
在审计过程中,徐**将上述非法占有资金退还各单位。徐**在立案前已退赃,挽回经济损失,到案后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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