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某某**镇**村**组***号,住彭某某**镇**公司宿舍***室,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5日被彭某某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30日以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彭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彭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孙某、鲍某某、沈某某、汪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彭某某**镇***岭处开设赌场,该赌场组织多人以“摇宝”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较大,且每日参赌人数至少二十余人,赌场抽头渔利数十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某某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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