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乌苏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花园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徐某某、韩某某明知帮助杨某某(已判刑)保管的100万元及名烟、名酒等物品是杨某某贪污受贿所得,且知道杨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乌苏市公安局调查,徐、韩二人任然积极帮助杨某某藏匿其持有的100万元赃款及名烟名酒等物品。
本院认为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受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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