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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江西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现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周某某及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利益,在奉新县内以办理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收取他人的“费用”及物品。截止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取被害人帅某甲、帅某乙、万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帅某丙、金某某7人的“费用”共计4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奉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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