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芜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将此案以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芜湖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芜湖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繁昌县**镇**村***寺后山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的山场,盗挖150余株“老鸦柿”,并全部出售给山东省潍坊市**市**镇人李某某(身份证号:37078419780********,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某某4200元,另有8千多元欠款未支付。徐某某出售盗挖的“老鸦柿”共获利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认定徐某某于2018年10月开始在繁昌县**镇**村**禅寺后方山场盗挖150余株老鸦柿树根,证据不足: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
2.认定徐某某售卖给李某某的35株老鸦柿盆景素材,都是从**镇**村***寺后方山场上挖的,证据不足:徐某某现供述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大多数是在**镇**村***寺后方山场挖,也有在家附近挖,且徐某某也确实在自家山上和附近村民山上挖了树根。
3.徐某某指认的部分盗挖现场与公安机关扣押认定的35株老鸦柿盆景素材之间没有关联性:徐某某供述***寺后方山场面积很大,具体在哪挖过也不记得了,指认的几个树坑承认是其挖的。
4.公安机关找到的三个山主,即本案的被害人,对其自家山上被盗的物品、规格、数量、价值均不知情,这也符合实情,老鸦柿这种树在山上属于杂树,平时无人过问,也无人看管。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准备再次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都不到场,电话里称没什么要补充说的,对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不能精确统计。也就是说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害人。
综上,本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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