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浦江县,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徐某乙与徐某甲驾车从浦江到兰溪,在途经柏社乡**村时,二人以抛毒物的方式将的张洪明家的狗毒死,准备去捡狗的时候被村民发现,并在村外拦住,后徐某甲与徐某乙二人弃车逃离。
2、2019年9月22日22时10分许,徐某甲窜至浦江县浦南街道**村**号用投食的方式将受害者陈某某拴在门前的一只土狗毒倒后盗走,后于2019年09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抓获并行政拘留七日。
3、2019年11月13日晚上20时许,徐某甲伙同张某某(已行政处罚)驾车至兰溪市云山街道**村植被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店主的一条价值600元的狗毒死后直接拖上车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局抓获并行政拘留七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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