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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89********,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9日13时许,白河常青小区2期建筑工地,因工钱问题工人与建筑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办公室内往外冲时,撞到中间隔着的两个人将站在办公室门外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导致李某某骶椎骨折。经延边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是徐某某所伤,本案的被害人李某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周世博所伤,而非徐某某。因此本院认为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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