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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发)(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和事实,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应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其伯父徐某乙(应城市**镇**村**湾的五保户)于2014年元月份死亡后,用徐某乙的五保金存折冒领五保金,2014年2季度至2016年2季度,共计冒领人民币7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取款凭证原件灭失,银行提供的影印件不能为适当鉴定检材,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五保金存折在徐某乙去世前后均由哥哥徐某丙取用的辩解符合农村长兄继承习惯,而徐某丙2016年8月死亡,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徐某甲取款1600元,无法排除徐某甲辩解的合理性,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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