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暂住长治市潞州区****(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7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8日18时许,富村派出所与西白兔派出所联合行动中发现在西白兔中村居住的袁某某、彭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当场查获毒品25小包。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对其独自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其供述中提到准备伙同彭某某共同贩卖毒品,但是二人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即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了二人准备贩卖但尚未出售毒品25小包。彭某某在被潞州区公安分局西白兔派出所的陈述与其被拘留前后供述不同,但是有证据表明其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的犯意表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彭某某主观上是否与袁某某共谋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彭某某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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