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间,以给被害人于某某办理手机号码定位的虚构事实,采取微信转账收取被害人钱财,共骗取于某某合计人民币6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