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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19〕28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 汉族,大专文化, 系**市中心医院医生(已退休),住辽宁省**市**区**经济开发区。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0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毕某在没有采矿手续及征占林地的情况下伙同彭某某,找来李某某在抚顺县**乡**村修建一个洗选沙场并聘请李某某当洗选沙场的负责人,毕某要求李某某在**乡**村进行采挖黄胶沙并对采出的沙子进行清洗后卖出,期间非法共获利2478684.73元人民币。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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