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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1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7月13日,被不诉人彭某某出于牟利的目的,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是用于洗钱操作,事先在常德农商银行桥南分处理处办的一张湖南农商银行银行卡后,于14日上午10时许流窜至武陵区**楼**室,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宝交给宋某某(已起诉)。同样,14日当天武陵籍男子虞某某在明知自己提供给他人手机、银行卡、支付宝是用来从事为博彩网站刷流水操作,仍然将手机、银行卡、支付宝交给宋某某和黄某某(在逃)。宋某某明知自己是在为博彩网站的违法资金提供洗钱服务,仍拿着彭、虞二人的手机、银行卡、支付宝,并使用Enigmaapp(可单方面删除聊天记录)与上线“佛爷”(身份不详)联系,在“佛爷”指示下进行收付款操作,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59.5万元、35.83万元,累计结算金额95.33万元人民币,共计获利1300多元人民币。扣押赃款37.11万元,冻结涉案银行卡涉案金额435504.4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诉人彭某某供述其系其朋友彭某某联系其为他人支付宝走流水,工资一天500元,有两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现彭某某在外务工,公安机关未取到其证言。故本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犯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未能取得其他新证据,故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随宋某某案移送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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