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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公诉刑不诉〔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船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船民,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魏某某购买怀远县张某乙的天洋888号船,总价780万元。后二人付款240万元(10万元定金及用该船银行贷款),余款二人用其所有的志远永鹏号、致远畅源号作抵押,二人将船开走后再未付款。经查:二人用于抵押的船并不是二人所有,是二人从武汉峡江长航运输有限公司租赁的。

本院认为:该案经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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