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3月1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娇,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何某某经营的玉田县**镇**化妆品商店负责管理。2018年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田某某处购买价值8万余元假冒海飞丝牌、飘柔牌洗发露,对外销售,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由侦查机关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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