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巷。因涉嫌赌博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近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鼎城区多次从事非法“六合彩”坐庄,通过坐庄收李某某、莫某某等人的“码单”,而后将“码单”报给上线赵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近2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除了被不起诉人供述和买码报单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抽头渔利和赌资数额,抽头渔利和赌资数额均存疑。查实的参赌人员未达20人,没有达到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故张某某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