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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4月9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27日,该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居住的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家中搜查出关于全能神邪教书籍16本、宣传手册162册、手写稿纸13张。2018年8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鉴定在张某某家中查获的《话在肉身显现》等纸质书籍、宣传册、手稿均含有宣扬全能神邪教及诋毁中国共产党及政府言论等相关内容,属于邪教宣传品。经工作,张某某对其持有全能神邪教相关材料以及向于爱秋(另案处理)传播全能神邪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张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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