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现住**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10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乙,随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张某甲谎称自己怀孕,以孕检、营养费等理由,向张某乙索要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5万多元。张某甲实际已于2015年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18年7月9日,被不起诉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6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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