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等人乘车到罗庄区参茬窑村,采用破门入院、持木棍打砸等手段,无故将邵某某、张某某打伤,将邵某某的大门、堂屋门及其屋内家具等物品砸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另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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