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鸿鹤村2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斌通过张某、王震震、檀发明联系上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副大队长王国勇,并通过张某、王震震、檀发明交“好处费”给王国勇。王国勇将公安内部治安动态信息,用手机发给张某、王震震、檀发明,张某、王震震、檀发明再转发给罗斌。罗斌根据信息选择从事卖淫的旅馆,在收到罗博聚给的钱后发钱给罗聚斌、王德有等人,并分钱给张某、王震震、檀发明、王国勇;罗博聚负责收钱算账,然后分钱给卖淫女;罗聚斌负责招揽嫖客来嫖娼;王德有负责望风。
2019年7月份,罗博聚组织卖淫女到钦州市威斯汀宾馆卖淫时,被钦州市治安支队查获,其中有两名卖淫女被行政拘留。罗斌找到张某帮忙, 张某通过赵书航找到王国勇。罗斌和张某拿了五万元现金到万国酒店大厅,将五万元交给了赵书航,让赵书航交给王国勇,并向赵书航提起每个月给五万元打点关系费给王国勇,让他在组织卖淫时不被抓.过了几天罗斌跟张某商量组织卖淫, 罗斌给张某10%利润,张某负责联系他人,寻求保护,并转发赵书航发给张某的信息给罗斌,然后罗斌按信息上指定的宾馆,叫罗博聚、罗聚斌、王德有等人组织卖淫女卖淫。
2019年9月11日,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老船长酒店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中,抓获罗斌卖淫组织中的卖淫女石丹娜、覃叶珍。事后,张某退出,王震震、檀发明代替张某位置联系王国勇。
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钦州市钦北区大海猫花园酒店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中,抓获罗斌、罗博聚、罗聚斌、王德有和卖淫女朱霞婷、苏艳妮、张霞权、温加梅、孙小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张某在罗斌卖淫组织期间,该卖淫组织有三名以上卖淫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张某的手机等物品(见附件)系被不起诉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被扣押应返还物品:银行卡七张(中国农业银河:xxxx5、中国交通银行:6222527174987751、中国交通银行:xxxx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2867114537216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14621011589990、中国建设银行:xxxx8)、张某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xxxx)、电话卡六张(13100536445、13299237130、15677069375、13152598629、15577465295、13087935217)、手机四部(两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黑色BOWY手机)、OLEVS手表一只、张某D驾驶证一本、褐色手提皮包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通过张某某、王某甲、檀某某联系上钦州市公安局**大队副大队长王某乙,并通过张某某、王某甲、檀某某交“好处费”给王某乙。王某乙将公安内部治安动态信息,用手机发给张某某、王某甲、檀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檀某某再转发给罗某。罗某根据信息选择从事卖淫的旅馆,在收到罗某甲给的钱后发钱给罗某乙、王某某等人,并分钱给张某某、王某甲、檀某某、王某乙;罗某甲负责收钱算账,然后分钱给卖淫女;罗某乙负责招揽嫖客来嫖娼;王某某负责望风。
2019年7月份,罗某甲组织卖淫女到钦州市**宾馆卖淫时,被钦州市治安支队查获,其中有两名卖淫女被行政拘留。罗某找到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通过赵某某找到王某乙。罗某和张某某拿了五万元现金到**酒店大厅,将五万元交给了赵某某,让赵某某交给王某乙,并向赵某某提起每个月给五万元打点关系费给王某乙,让他在**被抓.过了几天罗某跟张某某商量组织卖淫, 罗某给张某某10%利润,张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寻求保护,并转发赵某某发给张某某的信息给罗某,然后罗某按信息上指定的宾馆,叫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女卖淫。
2019年9月11日,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酒店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中,抓获罗某卖淫组织中的卖淫女石某某、覃某某。事后,张某某退出,王某甲、檀某某代替张某某位置联系王某乙。
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钦州市钦北区**酒店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过程中,抓获罗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和卖淫女朱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孙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证明张某某在罗某卖淫组织期间,该卖淫组织有三名以上卖淫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张某某的手机等物品(见附件)系被不起诉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被扣押应返还物品:银行卡七张(中国农业银河:6228*****、中国交通银行:6222******、中国交通银行:622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28***、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14****、中国建设银行:6217*****)、张某某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5002311987********)、电话卡六张(1310053****、1329923****、1567706****、1315259****、1557746****、1308793****)、手机四部(两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黑色BOWY手机)、OLEVS手表一只、张某某D驾驶证一本、褐色手提皮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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