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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031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九江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改为采取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九江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以九公(治)诉字【2020】0021号起诉意见书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地域管辖和审级管辖,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电子书”网站确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电子书”网站的广告收益通过何某某等五张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银行卡号621483******6887(李某某)银行卡号再转款至到621483******6122(石某某)、621483******0238(何某某)、621483******1957 ( 柴某某) 622588******3179 (赵某某) 、621483******4855(钟某某)五个账户,都有侵权小说网站广告的非法所得。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用上述五个账户的银行卡在兰州ATM机上共提取现金707.8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前后反复,且其后几次供述完全否认经营侵权网站的情况,只承认使用五个账户的银行卡在兰州ATM机取款的事实。除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上海玄霆公司签署的侵权和解协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二、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个下游犯罪,必须查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款的钱是侵犯著作权罪所产生的犯罪所得,现“**电子书”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侦查机关尚未侦破,相关涉案人员未归案,只有一个使用银行卡在兰州ATM机取款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在上游犯罪侵犯著作权罪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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