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乡**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1日,本案因事实不清,一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长治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3日,吴某某在太原市**区**村**项目招揽工程,吴某某指使其三嫂张某甲及张某乙等**庄村民,许诺每人每天100元的酬劳,以青苗补偿款未发放为由到该工地堵门,阻拦工地车辆、机械出入,并对施工方**集团工地进行滋扰,导致该工地从9月3日至9月13日停工长达11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甲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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