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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1日,本案因事实不清,一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长治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3日,吴某某在太原市**区**村**项目招揽工程,吴某某指使其三嫂张某甲及张某乙等**庄村民,许诺每人每天100元的酬劳,以青苗补偿款未发放为由到该工地堵门,阻拦工地车辆、机械出入,并对施工方**集团工地进行滋扰,导致该工地从9月3日至9月13日停工长达11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长治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甲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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