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章某某、张某飞、魏某阳、吁某保、李某朋、舒某强、舒某青、舒某唐、李某华、龚某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章某某、张某飞、魏某阳、吁某保(四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南昌市通过网络QQ开设赌场。因在南昌开支较大2018年3月(2018年元宵节之后一某天),四人将该赌场工作地点移到九江市开发区进西路某私房内继续通过网络QQ开设赌场,四人召集了工作人员李某朋、舒某强、舒某青、舒某唐、李某华、龚某勇、刘某团(以上七人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工作,该赌博团伙利用网络QQ招揽赌客,在QQ群内以参赌人员发红包赌场工作人员抢红包,赌客猜红包尾数数字的方式供赌博人员赌博。如参赌人员押中所猜红包尾数,则赌场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应比例通过支付宝向参赌人员进行赔付,若参赌人员未能押中所猜红包尾数,则赌场将全数得到参赌人员所发的红包,直至2018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赌场以此方式盈利达百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赌场中主要是负责买菜、做饭、保洁的工作,约定报酬为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截止被抓获日期已获得报酬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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