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横山区**镇**社,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向曹某某先后贷款14万元(借据署名曹某某丈夫张某某),利息一分半。2015年期间,张某某因与王某乙要账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在高新区小区50号楼2单元201室,遭到被害人王某甲明确反对让其离开,该张拒绝离开,数小时后自行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认定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认去过王某甲家一次,是去要账,只是坐了一会就离开了;被害人王某甲、訾某某表示没有见过张某某,只是听说张某某后来住在他们家里;证人白某某、王某丙证言不能证明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要求张某某离开住宅其不离开,故本案在卷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补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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