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66********,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道**街委**组,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10日退查,同年2月7日重报)。
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韩某甲、韩某乙在2012年合伙做生意中,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2013年12月,张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多次打电话给孙某某,谎称在黑龙江省扶远县由于涨大水,有很多类似修防洪坝、修公路的工程项目。张某某称他和管工程的人是朋友,让孙某某拿出50万元给他投资,他就拿下一个工程项目,可以赚到100万至200万元,如果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别人做,可以赚到50万至60万元。孙某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孙某某委托吴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的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将自己的卖房款18万元转账到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同日孙某某妻子刘某某在定安县定城镇海南农村信用社将2万元现金直接存到张某某的农村信用卡中。孙某某共计给了张某某20万元。张某某骗取孙某某的20万元后,并没有做所谓的工程项目,而是拿这20万元做自己的汽油生意,在自己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把20万元亏损完了。从2015年开始,张某某就躲避孙某某,让孙某某找不到,直至2019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都没有还这20万元给孙某某,也没有去找孙某某说明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孙某某曾经有经济往来,存在借贷关系;二是张某某从孙某某处取得20万元后,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有7次陆续还款行为,共计14.9万元,认定张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三是张某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证据不足,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曹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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