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3********,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徐某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7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我院经审查于2019年1月1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徐某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徐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北京**有限公司的3D飞织车间总经理张某某在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款项363160元用于支付个人房租、车尾欠款、归还个人借款,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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