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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8日23时许至2018年8月9日晚9时许,王某某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道**研究院**幢**室的家里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由周某某为其提供后庄服务,以此牟取利益。周某某与王某某对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均对涉嫌共同开设赌场的张某某进行了辨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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