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凌海市**中心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路**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他人开发的凌海市**小区二期和**小区二期工程竣工,因需凌海市**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上盖章,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修改凌海市**局和凌海市**处文件,将文件上的建筑面积向少修改,共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30余万元。

我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他人开发的凌海市**小区二期和**小区工程竣工,因需凌海市**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上盖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与**办主任许某某沟通后,将凌海市**局和凌海市**处文件上两个小区的占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向少修改。2012年1月份,张某某按照变造后的文件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两个小区共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438.66166万元。2019年4月,在张某某被锦州市监察委留置期间(公安机关立案前),其家人全额补交了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本案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2年1月份,2019年4月23日锦州市纪检委向凌海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期间经过了近7年时间,本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因此张某某少交纳人防异地费400余万元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确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五年还是十年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追诉亦无法确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