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吉GBF526的白色宝来牌小型轿车沿珲乌高速长春方向行驶至716公里(大安收费站出口)处时,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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