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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4********,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住河南省新乡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0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延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津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延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6日在新乡市车管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不用参加考试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某32000元钱,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李某某办理驾驶证未果,在李某某多次催要之下,2018年6月27日张某某通过微信退给李某某5000元钱之后失联。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张某某收取李某某32000元之后,给了孙某某18000元让孙某某去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客观方面,尽管张某某确实对李某某虚构了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办理出驾驶证的事实,但其亦采取了一些措施去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只是最终未果,在确定不能给李某某办理出来驾驶证的情况下,亦有退还部分费用行为。延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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