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68********,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图们市**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22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3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图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图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图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12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图们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购买农资材料为由,通过请客喝酒的方式作为诱惑,诱骗担保人金某某等多人为其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做担保,共计借款约153万元,后将贷款用于偿还之前债务及生活开销所挥霍,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偿还能力,以致于担保人被起诉至图们市人民法院,致使担保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图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